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經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日經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經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日經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經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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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學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神經放射線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英文名稱為Neuroradiological Society of Taiwan(NRST) |
第二條 | 本學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揚神經影像醫學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學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四條 |
本學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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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學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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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學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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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會員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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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之義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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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組織及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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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本學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會務之推展,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一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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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學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學會設常務理事三人暨常務監事一人,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自常務理事中票選之,常務監事由全體監事互選之。 本學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學會設常務理事三人暨常務監事一人,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自常務理事中票選之,常務監事由全體監事互選之。 |
第十三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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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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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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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十六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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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學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十八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十九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曾任本學會理事長,若未再任理事、監事或理事長時,任本學會榮譽理事。榮譽理事可以參加理事會,在理事會中發言及對討論之議題表示意見;但不參與投票。 |
第四章 |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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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學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視需要可由理事會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理事會召開臨時大會。 |
第廿一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二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第廿三條 | 本學會理監事聯席會,每三個月得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四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廿四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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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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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 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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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 本學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提報主管機關核備,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廿七條 | 本學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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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廿九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條 |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四年六月廿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四年八月一日台 (84) 內社字第8419823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