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會員自填積分 會員線上申請 認證專區 活動積分申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經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日經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經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神經放射線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英文名稱為Neuroradiological Society of Taiwan(NRST)
第二條 本學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揚神經影像醫學為宗旨。
第三條 本學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 本學會之任務如下:
  1. 本學會負責發揚與神經影像醫學有關診斷及治療之專門學問,舉辦定期討論會,增進神經影像醫學之進步。
  2. 提供神經影像醫學學術上之意見,以備衛生行政及醫學教育當局之參考。
  3. 促進會員間之友誼並維護其正當權益。
  4. 增進國際間神經影像醫學團體之聯繫。
  5. 辦理神經放射線專科醫師甄審考試等相關事務
第五條 本學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學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會員:
    凡持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具有衛生署發給之放射診斷專科醫師證書,現仍繼續從事以神經影像醫學為主之醫學工作,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學會會員。
  2. 資深會員:
    會員年滿七十歲以上,得為本學會之資深會員。
  3. 準會員:
    凡具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認同本學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學會準會員。
  4. 榮譽會員:
    凡65歲以上,加入學會五年以上(含)或對學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監事聯席會提名通過者,可成為榮譽會員,免繳交年費,其權利與義務與會員相同。
  5. 通訊會員:
    凡居住中華民國以外地區,目前從事放射影像醫學工作且對國內神經放射線學有特殊貢獻者,由本學會二名會員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學會通訊會員。
  6. 贊助會員:
    凡對本學會活動給予特別贊助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學會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
  1. 會員與資深會員之權利如下
    1. 享有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2. 享有本學會對會員業務權益保障之權利。
    3. 參加本學會年會及其他學術研討之權利。
    4. 參加本學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2. 他會員有參加本學會各項學術活動之權利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九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1. 按期繳納會費並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相關學術活動,為會員之基本義務,一年以上未履行會員基本義務,則停止其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履行會員基本義務,得經理事會通過,並提大會追認註銷其會籍。註銷會籍後需滿兩年才可重新申請入會。
  2. 協助本學會推展一切有關神經影像醫學活動。
  3. 擔任本學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條 本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本學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會務之推展,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學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二條 本學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學會設常務理事三人暨常務監事一人,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自常務理事中票選之,常務監事由全體監事互選之。
本學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學會設常務理事三人暨常務監事一人,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自常務理事中票選之,常務監事由全體監事互選之。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籌劃本學會會務之推展,並執行本學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召集會員大會。
  3. 遴選重要職員及各委員會委員。
  4. 審查會員入會與退會。
  5. 編造預算與決算。
  6. 提供下屆理監事參考名單。
  7. 選舉與罷免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8. 議決理事長、常務理事暨理事之辭職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核本學會預算、決算。
  2. 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宜。
  3. 監督會務之執行進度事宜。
  4. 議決常務監事暨監事之辭職。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核本學會預算、決算。
  2. 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宜。
  3. 監督會務之執行進度事宜。
  4. 議決常務監事暨監事之辭職。
第十五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學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九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曾任本學會理事長,若未再任理事、監事或理事長時,任本學會榮譽理事。榮譽理事可以參加理事會,在理事會中發言及對討論之議題表示意見;但不參與投票。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條 本學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視需要可由理事會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理事會召開臨時大會。
第廿一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三條 本學會理監事聯席會,每三個月得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四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核本學會預算、決算。
  2. 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宜。
  3. 監督會務之執行進度事宜。
  4. 議決常務監事暨監事之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五條 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2. 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3. 準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4. 準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捌佰元整。
  5. 通訊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6. 通訊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捌佰柒拾元整。
  7. 補助費。
  8. 會員捐款。
  9. 其他收入。
第廿六條 本學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提報主管機關核備,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廿七條 本學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廿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四年六月廿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四年八月一日台 (84) 內社字第8419823號函准予備查。